索 引 號:000014349/2025-21524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6日 |
標 題: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建發〔2025〕3號 ? ? ? | 發布日期:2025年01月27日 |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我廳制定了《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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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
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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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勘察設計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約定義務、自主承諾的意愿、能力和行為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由勘察設計企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設計企業的登記注冊信息、資質信息、承攬的工程項目信息以及注冊執業人員信息、職稱人員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獲得的與勘察設計活動相關的科技創新、表彰獎勵、評先評優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等,經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推進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策、制度、評價標準,指導和監督全區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推動實現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廣西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管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開展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審核、評價、披露(公開)、共享、糾正、查詢和應用等活動,遵循合法、客觀、正當、必要、審慎、適度、安全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評價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錄入、歸集、審核和發布規則:
(一)基本信息。
1. 錄入責任主體。
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管平臺等平臺中采集,或者由勘察設計企業通過信用管理平臺自行填報。
2. 歸集、審核、發布責任主體。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審核勘察設計企業基本信息。信用管理平臺自動歸集、發布企業基本信息。
勘察設計企業應在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后30日內更新信用管理平臺上的相關信息,如因未及時更新、維護基本信息而造成損失的,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良好信用信息。
1. 錄入責任主體。
由勘察設計企業通過信用管理平臺自行填報。
2. 歸集、審核、發布責任主體。
(1)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區內)注冊的勘察設計企業在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歸集、審核、發布。
(2)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注冊的勘察設計企業在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歸集、審核、發布。
(三)不良信用信息。
1. 錄入責任主體。
(1)勘察設計企業在區內、區外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主要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采集;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從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采集。
除從上述平臺獲取采集信息外,區內注冊的勘察設計企業在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的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在日常監管中歸集,查漏補缺后補充錄入。區外注冊的勘察設計企業在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的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在日常監管中歸集,查漏補缺后補充錄入。
(2)勘察設計企業在區內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區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其他依法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不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管理平臺錄入。
(3)勘察設計企業在區內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區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外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其他依法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認定部門的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作出認定部門書面共享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管理平臺錄入。
(4)勘察設計企業在區外從事勘察設計相關活動時,受到的行政處理或者其他依法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區內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區外企業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在日常監管中進行采集并通過信用管理平臺錄入。
鼓勵勘察設計企業自主申報不良信用信息。
2. 歸集、審核、發布責任主體。
(1)區內勘察設計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歸集、審核、發布。
(2)區外勘察設計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歸集、審核、發布。
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以下統稱為信息歸集部門)應于勘察設計企業在信用管理平臺完成良好、不良信息填報并提交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審核(不含補正材料時間)。
第八條 納入信用評價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詳見附表)進行認定。
第九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以錄入信用管理平臺的信用信息為有效信息,未錄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評價時不予采用。
勘察設計企業在填報信用信息時,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負責,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相應信息歸集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納入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有效追溯時長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基本信息在企業存續期內長期有效。
(二)良好信用信息以認定文書中載明的日期為生效日期,納入信用評價的有效期限為自評價基準日起往前追溯三年。
(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以列入名單日期為生效日期,納入信用評價的有效期限為自評價基準日起往前追溯三年。
(四)行政處罰信息以決定文書作出日期為生效日期,納入信用評價的有效期限為自評價基準日起往前追溯兩年。
(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錄入信用管理平臺的日期為生效日期,納入信用評價的有效期限為自評價基準日起往前追溯一年。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媒體、公眾等可通過來信來函、政務服務窗口投訴、信訪舉報、媒體報道等各種渠道,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映勘察設計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實行每日實時評價、定期季度評級機制。
(一)實時評價。信用管理平臺每日自動計算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分,每日零點的上一個自然日為評價基準日,零點時平臺自動更新信用評分值。
(二)季度評級。以3個月為一個階段評價周期,信用管理平臺在每季度末當日根據評價周期內實時評分值自動計算平均評分值,作為信用等級評級依據,自動評級。
同一家企業既具備工程勘察資質又具備工程設計資質,分別承接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的,按勘察和設計業務分別計算企業的信用評分。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重組的勘察設計企業,應繼承原有企業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立的企業,不得繼承原有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分由基礎分、加分項、扣分項三個部分組成。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分采用百分制,總分100分。其中,基礎分60分,加分項最高總計40分。扣分項分數從總分中扣除,扣完為止。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等級按信用評分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85分<信用評分≤100分。
B級:70分<信用評分≤85分。
C級:60分≤信用評分≤70分。
D級:信用評分<60分。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A、B、C級,但評價周期內存在不良信息單項扣分值≥10分或者累計扣分值≥20分的,該企業信用等級自動降一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設計企業,自情形認定之日起1年內的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設計項目(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上的項目編號界定同一項目)仍存在違反5條以上(含5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或者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行為的。
(二)評價基準日向前追溯1年,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參與項目人員因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受到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或責令關閉行政處罰的。
(五)存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六)被認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信用等級的。
第十七條 信用評分執行分值衰減制,當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超過1年時,該條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開期按100%加(扣)分計算,在第二年公開期按60%加(扣)分計算,在第三年公開期按30%加(扣)分計算。
第三章? 信息公開、異議處理和修復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整合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并記錄于勘察設計企業名下后,對依法可公開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平臺或者其他政府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進行集中統一公開公示。依法公開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應當取得其單獨同意,并進行脫敏處理,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提出不公開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見義勇為等守信信息的,應當尊重其意愿,不予公開。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基本信息為企業存續期;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原則上只公開注冊執業資格信息,按取得執業許可有效期限公開。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自良好行為納入信用評價基準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自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不良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自不良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開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勘察設計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失信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因故仍未被移出名單的,失信信息公開期限延長至被移出名單之日。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歸集部門審核通過后,經信用管理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正式發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向信息歸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收到異議申請的信息歸集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經核實信息無誤的,將核實認定情況告知當事企業并依規將該信用信息正式發布;經核查信息確實有誤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若在公示期內企業未提出異議,信用信息將在公示期滿后通過信用管理平臺自動更新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信用管理平臺正式公開發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內容有誤、公開期限不符合規定等,可以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向信息歸集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信息確實有誤的,信息歸集部門應于7個工作日內將申訴結果反饋申請人,信用管理平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均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 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參與信用評價管理。因未提出異議、信用修復,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信用修復而造成損失的,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開。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勘察設計企業應及時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向信息歸集部門提出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申請。信息歸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反饋企業,經核實確認相關處罰決定已撤銷或已變更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撤銷的,原已扣除的信用評分值予以補回;修改的,按照修改后對應的評分標準重新進行扣分,原已扣除的評價分值予以補回。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經同意的,應當將該信用信息從公開和查詢界面刪除,不得繼續對外公示公開、提供查詢服務,信息轉入信用管理平臺后臺長期保存,不再將其作為開展信用評價的依據,同時解除相應的信用獎懲措施。
對公開期限已屆滿或者信用修復經同意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公開期間已扣除的信用評分值不予補回。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出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勘察設計企業實施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公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分級分類監管的基礎性依據,對勘察設計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并積極應用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承包發包、行政審批、資質審核、工程保險、融資擔保、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領域,引導勘察設計企業加強自身信用建設,提高行業信用水平。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領域的應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招標投標領域統一分級分類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執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實行招標發包的,評標時可依法依規將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信用評分值和信用等級作為投標評審的重要內容。投標人企業信譽實力分可由自治區、設區市兩級企業信用評價分值按比例折算組成,具體標準可參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支持直接發包單位(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等)在發包或業務委托環節,充分考慮發包或委托對象的信用狀況,擇優選擇合作對象。
支持引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參考使用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在貸款、保險、擔保等方面給予差異化待遇。鼓勵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使用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依法對勘察設計企業實施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A級。
⒈ 在行業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
⒉ 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次的日常檢查。
⒊ 原則上評價階段內可免于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動態核查。
⒋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作為政府政策優惠和扶持對象。
⒌ 同等條件下優先推介參與評先評優。
(二)信用等級為B級。
⒈ 在行業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
⒉ 實施適度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
⒊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作為政府政策優惠和扶持對象。
⒋ 同等條件下優先推介參與評先評優。
(三)信用等級為C級。
實施常規監督和常規頻次的日常檢查。
(四)信用等級為D級。
⒈ 實施重點監督和高頻次的日常檢查。
⒉ 在一定期限內暫停或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⒊ 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⒋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政府財政性支持措施等優惠政策和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失信懲戒措施應嚴格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明確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確定的懲戒措施限制范圍依法依規實施。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自治區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支持行業協會完善行業信用自律機制。引導行業協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記錄。鼓勵行業協會依法依規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督促會員企業守信合法經營、營造公平誠信市場環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指導,對違反信用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者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認定、采集、評價、公開和推送、共享等工作,對納入評價的信用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發現信用信息有誤或者存在虛假錄入的,應責令錄入單位立即糾正。
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保護勘察設計企業合法權益,注意企業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合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嚴禁泄露、篡改、損毀、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牟利等行為。對在信用評價管理過程中發生上述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舉報和投訴。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組織核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決策部署和信用建設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并公布本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政策,不得以地方信用評價、信用評分等方式變相設立隱性壁壘、增加企業負擔,不得對各類經營主體區別對待,不得將特定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事項;設置評分標準時不應與本辦法的《評價標準》中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評分標準指標項重復。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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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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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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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信用信息類別 |
條目 |
最高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納入評價依據 |
公開期限 (披露期) |
1 |
基本 信息 |
基本 信息 |
60 |
基本信息完整的,得60分。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廣西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管平臺等平臺獲取。 2.企業自主填報。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企業存續期內 |
2 |
良好信用信息 |
人才 建設 |
3 |
1.兩院院士稱號,按1.5分/人計。 2.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稱號,按1分/人計。 3.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稱號,按0.5分/人計。 4.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立的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專家庫,并參與、協助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開展勘察設計相關檢查督查、調研、培訓、專業評審活動的,按0.3分/人計。 (注:同一人員獲得多項榮譽的,按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3分,超過3分的按3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1年 | |
3 |
良好信用信息 |
科技 創新 |
4.5 |
1.成功組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按3分計。 2.獲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1.5分計。 3.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或者成功組建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按1分計。 (注: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或者同時組建有國家、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按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4.5分,超過4.5分的按4.5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3.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4.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4 |
4 |
1.完成國家級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科研課題并通過結題驗收的: (1)作為主持單位的,按2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與單位,按1.5分/項計。 (3)其余參與單位,按1分/項計。 2.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部委(局)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科研課題并通過結題驗收的: (1)作為主持單位的,按1.5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與單位,按1分/項計。 (3)其余參與單位,按0.5分/項計。 3.完成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委、局)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科研課題并通過結題驗收的: (1)作為主持單位的,按1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與單位,按0.5分/項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2年 | |||
4 |
良好信用信息 |
科技 創新 |
(接上表) |
(接上表) (3)其余參與單位,按0.2分/項計。 4.完成設區的市級局(委)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科研課題并通過結題驗收的: (1)作為主持單位的,按0.5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與單位,按0.3分/項計。 (3)其余參與單位,按0.1分/項計。 (注: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4分,超過4分的按4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3.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4.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2年 |
5 |
標準 規范 |
5 |
1.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的國家標準規范編制: (1)作為主編單位,按2.5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編單位,按2分/項計。 (3)作為排名第二的參編單位,按1.5分/項計。 (4)其余參編單位,按1分/項計。 2.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編制: (1)作為主編單位,按2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編單位,按1.5分/項計。 (3)作為排名第二的參編單位,按1分/項計。 (4)其余參編單位,按0.5分/項計。 3.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的地方標準(含技術圖集)編制: |
企業自主填報 |
2年 | ||
5 |
良好信用信息 |
標準 規范 |
(接上表) |
(接上表) (1)作為主編單位,按1.5分/項計。 (2)作為排名第一的參編單位,按1分/項計。 (3)作為排名第二的參編單位,按0.5分/項計。 (4)其余參編單位,按0.2分/項計。 以上標準規范均應已正式批準發布實施。 (注: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5分,超過5分的按5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接上表) |
2年 |
6 |
表彰 獎勵 |
4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1.受到國務院書面表彰獎勵或者書面表揚的,按4分/項計。 2.受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家部委書面表彰獎勵或者書面表揚的,按2分/項計。 3.受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委、局)書面表彰獎勵或者書面表揚的,按1.5分/項計。 4.受到縣級人民政府書面表彰獎勵或者書面表揚的,按1分/項計。 5.受到設區的市級局(委)書面表揚的,按0.5分/項計。 (注:因同一事項受到表彰獎勵或者書面表揚的,按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4分,超過4分的按4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2.《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3.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4.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1年 |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評先 評優 |
16.5 |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按5分/項計。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按4分/項計;一等獎,按3分/項計;二等獎,按2分/項計。 2.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金質獎,按3分/項計;銀質獎,按2分/項計。 3.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一等獎,按3分/項計;二等獎,按2分/項計;三等獎,按1.5分/項計。 4.獲得列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中的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獎項: (1)中國勘察設計協會頒發的“工程勘察、建筑設計行業和市政公用工程優秀勘察設計獎”一等獎,按3分/項計;二等獎,按2分/項計;三等獎,按1.5分/項計。 (2)中國建筑學會頒發的“建筑設計獎”: ①綜合獎:金獎,按3分/項計;銀獎,按2分/項計;優秀獎,按1.5分/項。 ②專項獎、專業獎:一等獎,按2分/項計;二等獎,按1.5分/項計;三等獎,按1分/項。 ③人物獎:青年建筑師獎,按1分/項計。 (3)中國建筑學會頒發的“梁思成建筑獎”,按2分/項計。 (4)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頒發的“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特等獎,按3分/項計;詹天佑獎,按2分/項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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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3.《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及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 4.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5.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2年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評先 評優 |
(接上表) |
(接上表) (5)中國建筑業協會頒發的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按3分/項計。 (6)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頒發的建筑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業類成果一等獎,按2分/項計;二等獎,按1.5分/項計;三等獎,按1分/項計。 5.獲得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獎章、工人先鋒號的,按2分/計(僅對獲獎文書中載明的勘察設計企業進行加分)。 6.獲得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按3分/項計;二等獎,按2分/項計;三等獎,按1.5分/項計。 7.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學技術獎: (1)最高科學技術獎,按3.5分/項計。 (2)重大科技成果合作轉化獎、企業科技創新獎,按2分/項計。 (3)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按3分/項計;一等獎,按2分/項計;二等獎,按1.5分/項計;三等獎,按1分/項計。 8.獲得省級總工會頒發的省級五一勞動獎狀、獎章、工人先鋒號的,按1.5分/計(僅對獲獎文書中載明的勘察設計企業進行加分)。 9.獲得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程勘察設計相關獎項一等獎,按2分/項計;二等獎,按1.5分/項計;三等獎,按1分/項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接上表) |
2年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評先 評優 |
(接上表) |
(接上表) 10.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委、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或等次評定一等獎,按1.5分/項計;二等獎,按1分/項計;三等獎,按0.5分/項計。 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委、局)正式書面授權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協會、學會等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的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或等次評定,可以等同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委、局)獎項,一等獎,按1.5分/項計;二等獎,按1分/項計;三等獎,按0.5分/項計。 11.獲得設區的市級局(委)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類獎項或等次評定一等獎,按1分/項計;二等獎,按0.5分/項計;三等獎,按0.3分/項計。 (注: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等級獎的,按最高獎項計,不累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16.5分,超過16.5分的按16.5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接上表) |
2年 |
8 |
良好信用信息 |
納稅 信用 |
1 |
A級納稅信用等級,按1分/項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1年 |
9 |
良好信用信息 |
知識 產權 |
2 |
1.發明專利,按1分/項計。 2.實用新型專利,按0.5分/項計。 3.軟件著作權,按0.5分/項計。 以上知識產權均應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相關。 (注:同一企業同一評價年度以上指標累計得分不得超過2分,超過2分的按2分計) |
企業自主填報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1年 |
10 |
不良信用信息 |
日常監督 |
扣完即止 |
在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等行政監督檢查、質量核查活動中: 1.經核實,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項目中仍存在違反≤4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形的,按3分/條扣。同一企業在同一批次檢查(核查)活動中有多個項目被隨機抽查且均存在違反≤4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形的,按違反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數量累計扣分。 2.經核實,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設計項目(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上的項目編號界定同一項目)仍存在違反5條以上(含5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或者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行為的,直接按30分扣。同時,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自上述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1年內,企業的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3.經核實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行業主管部門公開通報的,按6分/次扣。 (注:同一企業的多個項目在同一批次檢查活動被公開通報的,按通報批次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被行業主管部門公開通報的,按上述第1、第2、第3項評分標準的最高扣分計分。)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第10項—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1年 |
11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 管理 |
扣完即止 |
經核實,企業或相關從業人員在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理決定書,但未被給予行政處罰、未造成安全質量事故,或者未構成犯罪的,按5分/項扣;造成不良影響的,按10分/項扣;情節嚴重,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按15分/項扣。 (注:后續因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條目對應扣分項扣分,不累加扣分。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條目對應扣分項扣分,不累加扣分。 構成犯罪的,按司法判決條目對應扣分項扣分,不累加扣分。)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第10項—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2年 |
12 |
同一年度內,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具整改指令單后未按規定時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前2次按2分/次扣;第3、第4次按5分/次扣;超過4次的,從第5次時起按10分/次扣。 |
1年 | |||||
13 |
行政處罰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按3分/項扣。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獲取。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1年 | ||
14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1.受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按4分/項扣。 |
1年 | |||||
14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處罰 |
扣完即止 |
(接上表) 2.受到縣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按5分/項扣。 3.受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按6分/項扣。 4.受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家部委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按8分/項扣。 5.受到國務院給予通報批評的,按10分/項扣。 (注:因同一項目受到不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按最高級別扣分) |
(接上表) |
(接上表) |
1年 |
15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按10分/項扣。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獲取行政處罰信息。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16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按15分/項扣。 |
3年 | |||||
17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吊銷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按30分/項扣。 |
3年 | |||||
18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按30分/項扣。 |
3年 | |||||
19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按30分/項扣。 |
3年 | |||||
20 |
不良信用信息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按30分/項扣。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獲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21 |
被列入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按30分/項扣。 |
3年 | |||||
22 |
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按30分/項扣。 |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23 |
被列入消防安全領域黑名單,按30分/項扣。 |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24 |
不良信用信息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黑名單,按30分/項扣。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獲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25 |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按30分/項扣。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26 |
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按30分/項扣。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行政法規】《政府采購實施條例》 3.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27 |
不良信用信息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30分/項扣。 |
1.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獲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3.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28 |
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按30分/項扣。 |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29 |
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按30分/項扣。 |
3年 | |||||
30 |
被列入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按30分/項扣。 |
3年 | |||||
31 |
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按30分/項扣。 |
3年 | |||||
32 |
被列入學術期刊黑名單,按30分/項扣。 |
3年 | |||||
33 |
不良信用信息 |
司法判決 |
扣完即止 |
在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單方面不按照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或不配合開展正常技術服務的,按5分/項扣。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判決文書的規定》(注釋〔2016〕19號)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1年 |
34 |
存在司法機關公布的行賄犯罪記錄,按10分/項扣。 |
2年 | |||||
35 |
企業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負有責任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15分/項扣。 |
2年 | |||||
36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按20分/項扣。 (注:因同一項目判定多人有罪的,按項目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
3年 | |||||
37 |
因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30分/項扣。 |
3年 | |||||
38 |
經營 行為 |
被依法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狀態),按3分/次扣。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
3年 | ||
39 |
不良信用信息 |
質量安全 |
扣完即止 |
經由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認定負有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 1.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按15分/起扣。 2.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按20分/起扣。 3.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25分/起扣。 4.發生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30分/起扣。 后續因上述質量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按本條目、行政處罰條目、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條目、司法判決條目對應的最高扣分項扣分,不累計扣分。 |
1.從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獲取質量安全事故信息。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3.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3年 |
40 |
信用承諾履約 |
經查實,企業自行報送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的,按10分/項扣。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2.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1年 | ||
41 |
經查實,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統計調查(含年報、月報)時,企業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或者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被通報的,按6分/項扣;被立案處罰的,按10分/項扣。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1年 | |||
42 |
不良信用信息 |
信用承諾履約 |
扣完即止 |
經查實,企業在開展信用修復作出的信用承諾不實、未履行承諾,或提交證明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按10分/項扣。 |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明確的分工進行歸集、錄入。 2.鼓勵企業自主申報。 |
1.《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2年 |
43 |
經查實,企業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作出的信用承諾不實、未履行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按10分/項扣。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2.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 3.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4年版) |
2年 |
備注:1. 上表所稱“工程”,均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公開期按100%加(扣)分計算,在第二年公開期按60%加(扣)分計算,在第三年公開期按30%加(扣)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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